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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与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被执行人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住所地: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莫家村委莫家村与被执行人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寺贝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