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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向立志与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丁和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向立志,丁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胜利村茶埠组。法定代表人沈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云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立志。委托代理人方豪,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丁和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路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一楼。负责人张强刚,公司经理。上诉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立志,原审被告丁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代理审判员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向立志达成和解协议(1、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向立志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500元,限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付清;2、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3、上诉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航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