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再提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肖亚义与任怡、党吉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亚义,任怡,党吉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再提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肖亚义。委托代理人:李克彬,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怡。委托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党吉社。委托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肖亚义因与被申请人任怡、党吉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034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6日,苏州市恒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腾公司)开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亚义,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肖亚义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肖宁宁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10年12月29日,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恒腾公司的营业执照。2012年3月12日,恒腾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肖亚义、肖宁宁组成,肖亚义任清算组组长。2012年5月15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012年5月21日,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恒腾公司注销登记。本院认为,2013年1月24日,原审原告任怡、党吉社以恒腾公司和肖亚义为被告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时恒腾公司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原审未查明恒腾公司诉讼前被核准注销的事实,错列恒腾公司为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