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琢、王旭东、陈敬泉与曾凡海、李晓娜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琢,王旭东,陈敬泉,曾凡海,李晓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杨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旭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敬泉,男,汉族,医保职工,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凡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李晓娜,女,汉族,长白山大酒店职员,现住安图县。原告杨琢、王旭东、陈敬泉诉被告曾凡海、李晓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琢、王旭东、陈敬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琢、王旭东、陈敬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琢、王旭东、陈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杨琢、王旭东、陈敬泉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