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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星军与张宝栋、淄博展海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栋,李星军,淄博展海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易丰海龙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栋,齐鲁石化公司橡胶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健,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星军,齐鲁石化公司橡胶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加泉,无业。原审被告:淄博展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一诺路107-5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经理。原审被告:淄博易丰海龙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经理。上诉人张宝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宝栋又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宝栋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宝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上诉人张宝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树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