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圣蓬、张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147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圣蓬,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圣蓬,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麦嘉文,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沧勇,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晓燕,户籍地址:浙江省文成县。上诉人周圣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作为本案被告,身份证地址为从化市太平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二十一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