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恽某某与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恽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恽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原告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在长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恽某甲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被告未履行协议,2014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被告把孩子送到我处,子女一直由我抚养照顾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自行抚养子女。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4年2月11日经长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婚生男孩恽某甲(2007年1月15日生)由被告自行抚养。2014年农历九月二十五日恽某甲由被告王某某送到原告恽某某处,一直由原告恽某某抚养照顾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自行抚养子女。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父亲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已长时间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生男孩恽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恽某某自行抚养。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王洪生人民陪审员  刘向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