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