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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7861、8137、8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02刘局兰与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7861、8137、8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住址湖北省沙洋县。申请执行人刘局兰,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胡启林,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向维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罗剑松,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祥大厦6C1。法定代表人洪光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六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第2787、2788、2790、2791、2793、27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张明、刘局兰、胡启林、向维生、罗剑松分别支付工资18000元、14400元、15000元、15000元、36000元、45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