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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景文诉于太国、崔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文,于太国,崔那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20号原告刘景文,女。被告于太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崔那娜,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景文诉被告于太国、崔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均不能联系到二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确切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本院不能向二被告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扬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