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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孔某。被告赵某丙。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孔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审判员  薛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