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胡某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申某某,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