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光清,徐素珍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清,徐素珍,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城行初字第20-1号原告陈光清,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1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徐素珍,女,汉族,生于1952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廖袁兵,职务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汤拯,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陈光清、徐素珍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长平人民陪审员  徐光义人民陪审员  代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