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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晋仁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