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晋仁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