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翔与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周翔。委托代理人:王怡,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诉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先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翔撤回对被告许先贵的起诉。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