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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方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方成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夏雨生。委托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成江。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方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88元及违约金602.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东晓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方成江系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0幢1单元502室的业主,被告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4.54平方米,另有架空层12.12平方米。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计算为1,984.5元,经原告书面催交仍未交纳,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984.5元。原告与浙江云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结算,业主应在每季首月10日前交纳,若逾期不交,则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物业费金额的30%计算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被告所欠物业服务费金额的10%,即198.45元。被告方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成江应支付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984.5元及违约金198.45元,合计人民币2,182.9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成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