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阚疃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阚疃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饶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利辛县阚疃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黄梅琴,厂长。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清培。第三人:梁饶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阚疃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阚疃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阚疃镇兴林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