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言磷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磷,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刘言磷。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35号14楼。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富,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言磷诉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言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言磷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言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言磷岸负担。审判长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