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沁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成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曹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成功,男。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成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成功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曹成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曹成功银行存款138346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