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倪某某、朱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尚德,倪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惠泉,朱某丙,朱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朱尚德,男,1959年12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金桥村XXX号。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倪某某,女,192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某甲,男,194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某乙,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惠泉,男,1963年11月4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梅村利农339号。被告朱某丙,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某丁,女,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尚德诉被告倪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惠泉、朱某丙、朱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尚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朱尚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