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从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74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薛从武,住址河南省南召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57元,由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阳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子欣(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