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晓英与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英,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英。被执行人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3号1号厂房-D-301。法定代表人:武锁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晓英与被执行人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4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晓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晓英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5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