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霞与被告莫春来、莫春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霞,莫春来,莫春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赵云霞,女,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敏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莫金朋,男。被告:莫春来,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莫春明,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原告赵云霞与被告莫春来、莫春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会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聪、莫金朋,被告莫春来、莫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霞诉称,原告是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村民,房屋土地证号是唐山农宅开字集用(2002)字12-x**号,原告与被告房屋连山伙墙。被告以伙山伙墙为由拒绝原告修缮房屋漏水,双方争议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祖籍用地文书载明,伙山墙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更何况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相邻关系建筑物的修缮,对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莫春来交涉无果,现已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干扰、修缮房屋,赔偿损失3700元。被告莫春来辩称,被告莫春来没有干扰原告修缮房屋,莫春来属于是制止,因为原告在其房子上打孔,莫春来的房屋是危房不允许打孔,法院可以到现场看一下具体情况。被告莫春来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原告给被告莫春来造成了损失,莫春来给工地上送饭,中午一次、晚上一次,因为修缮房屋的事,使其不能送饭了。被告莫春明辩称,被告莫春明没有干扰原告修缮房屋,莫春明属于是制止,因为原告在其房子上打孔,莫春明的房屋是危房不允许打孔。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云霞与被告莫春来、莫春明均系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村民,原告赵云霞之夫莫春生名下有坐落在该村的平正房三间,此房与被告莫春来、莫春明所有的平正房三间东西相邻,莫春生居东。莫春生与被告莫春来、莫春明系同胞兄弟关系,莫春生于2011年10月去世。近年来,原告赵云霞因其夫名下平正房与被告所有的平正房相连处的房山墙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并且此房山墙屋顶部出现裂痕,原告计划用彩钢瓦对房顶做防水,被告以此房山墙归其所有,原告采取的防水措施不当为由予以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干扰、修缮房屋,赔偿损失37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虽然对相邻房山墙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但为避免对建筑物造成更大的损失,被告应允许对相邻房山墙房顶已经出现裂缝的部位做必要的防水处理。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700元,本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春来、莫春明排除妨害,允许原告赵云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争议的相邻房山墙房顶裂缝部分用防水卷材做防水处理。二、驳回原告赵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赵云霞负担32.5元,由被告莫春来、莫春明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