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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鸿河。委托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忽燕岭,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杨红军。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3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百乐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尊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春雷审 判 员  郭大梁人民陪审员  杨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