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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叶宇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芬,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9979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