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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与郑潇、谭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壮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建,郑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组织机构代码74533416-0。法定代表人张禹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壮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039-1。法定代表人熊朝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谭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郑潇,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人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市壮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建、郑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壮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建、郑潇所有的牌号为渝BN13**/渝A33**(挂)汽车一辆。申请人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渝BV73**汽车一辆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壮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建、郑潇所有的牌号为渝BN13**/渝A33**(挂)汽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重庆恒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渝BV73**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依法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成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