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赵晓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43号罪犯赵晓宇,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008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晓宇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晓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晓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晓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未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