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州市工商管理局,第三人杨某某、杨某甲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禹州市工商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凯,该局局长。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第三人杨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州市工商管理局,第三人杨某某、杨某甲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慧彩审 判 员 曹惠霞人民陪审员 张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