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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丽明与龚道高与海口市物资总公司与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高,陈丽明,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龚道高。被执行人陈丽明。被执行人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长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道高与被执行人陈丽明、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将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现为海秀中路XX号)XX花苑XX阁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龚道高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口市物资总公司共同开发的被执行人陈丽明买受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现为海秀中路XX号)XX花苑XX阁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龚道高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