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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新建与陈超、陈术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建,陈超,陈术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96号原告冯新建。被告陈超。被告陈术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冯新建诉被告陈超、陈术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新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