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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刘某、唐山万科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刘某,唐山万科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红晓、郁守莲,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唐山江亭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唐山万科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新华贸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徐世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志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刘某、唐山万科金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5元,减半收取463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云审 判 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