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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文绣与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绣,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绣,女,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慧丽,女,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文绣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融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0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绣申请再审称:融大公司否认承诺两年交房,只是代理人的口头否认,原审法院不采信融大公司有两年交房的承诺显失公平。融大公司在《致浑河湾业主》信中提到“对于延迟进住时间补偿问题”,证明双方约定有进住时间,也能证明融大公司口头承诺的事实存在。在一、二审开庭时只有一位法官主持庭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请求审查融大公司“五证”是否合法取得。请求确认《浑河湾团购认购协议书》是欺诈合同,是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七)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张文绣与融大公司签订的《浑河湾团购认购协议书》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张文绣提出融大公司承诺两年内交房,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融大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二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致浑河湾业主》的信中提到补偿问题,系融大公司单方作出的承诺,不能因此认定融大公司在签订认购协议时作出过两年内交房的承诺。关于张文绣提出一、二审开庭均由一人审理的问题,经查,一审系独任审理,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文绣表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一、二审的审理程序合法,张文绣的该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文绣要求审查融大公司取得“五证”是否合法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申请理由,该理由超出了张文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张文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