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进才申请执行宋克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才,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克文,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进才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研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终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