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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康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连某甲,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同居,2006年9月举行婚礼,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起,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2月,因被告打原告,原告离开家至今未回,孩子也都没有带走,离家时儿子正在哺乳期。要求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于子女,如果被告愿意给原告,原告就要女孩,原告没有工作给不起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连某甲辩称,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孩子都愿意跟我一起生活,抚养费听法院判。现在两个孩子一个开学上三年级,一个开学上一年级,我们家没有地,我靠做力工维持生活,收入不固定,没活干就在家待着,钱不够花就靠父母贴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同居,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6年12月17日、2009年1月6日生育一女连某乙、一子连某丙。2008年起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已满2年,双方均同意离婚。分居期间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分居期间子女年幼,且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子女均未满10岁,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均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对原告称没有生活来源,不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本院结合子女生活情况,抚养费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连某甲离婚;二、连某乙(2006年12月17日出生)、连某丙(2009年1月6日出生),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被告生活;自2015年6月起,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各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付),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