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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佳荣诉被告徐世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荣,徐世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政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谢佳荣,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基楚,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徐世军,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佳荣诉被告徐世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基楚,被告徐世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机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佳荣诉称:原告长时间受被告雇佣做工,工资每天180元。2014年9月12日上午7时,原告像往常一样到铁山镇私人企业筷子厂(省公路检验站旁)工地上打水泥。上午9时左右,因被告徐世军的老板姜武斌的小车掉入沟中,徐世军在打水泥工地上找人帮助推小车,于是原告在被告使唤下和另一位工友范太平到指定的地点帮助推车。原告骑摩托车路经“小林原”路口为了避开另一辆横冲的摩托车,自己的车撞入山脚路边,原告和工友都受伤。原告经政和县医院拍片透视为“左肩锁骨粉碎性骨折”。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5日在政和县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13356.86元,其中农村医保承担7171元,原告个人承担6185.68元。原告的伤情经第一次手术之后,一年六个月后还需进行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经医院评估费用为6400元,手术之后要休息二个月。综上所述,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原告和被告存在着雇员和雇主关系,雇员身体遭受伤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医疗费12585元(住院医疗费6185元,后续住院医疗费6400元)、误工费61300元(第一次住院医疗13天,一年半后取钢板手术540天,手术后休息2个月,误工期共为613天,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1040元(13天x8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13天x20元/天x2人),以上四项合计75445元。被告徐世军辩称:一、原告是为案外人姜武斌推车,原告与案外人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去帮工的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应向被帮工人姜武斌主张权利。二、原告不是因为劳务关系受伤,且原告受到伤害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也是基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于原告所造成的事故受伤,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三、本案属于事故责任侵权,原告应向肇事者或者责任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在赔偿方面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所以原告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四、原告的主张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首先,原告主张再次手术费6400元,因其住院花费的医疗费13000余元中,其自己仅承担6185元,那么在6400元的再次手术费中原告需要自己承担的仅需一、二千元,故对于再次手术费用需待实际发生后按照原告实际应承担的份额进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取钢板期间的误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费按照两人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过高。综上所述,被告已尽到人道主义支付给原告35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原告谢佳荣受被告徐世军雇佣,在政和县铁山镇省际动物检验检疫站附近路边工地上倒水泥。上午9时许,被告徐世军因案外人姜武斌的车辆掉入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路边的水沟里,被告徐世军的堂哥徐世伟按照徐世军的安排,叫上工地上做工的原告谢佳荣和另一工人范太平,一起去帮忙推车。原告谢佳荣驾驶摩托车在前往推车的路上,经过政和县铁山镇小林园路口时,原告谢佳荣驾驶的摩托车撞入山脚路边,原告谢佳荣及坐在其摩托车后位的范太平均受伤。原告谢佳荣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5日在政和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其伤情经政和县医院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肘部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13356.86元,其中农合医疗费补偿7171元,原告谢佳荣支付6185.68元。政和县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建议谢佳荣出院后继续休息二个月,出院记录记载1年半取出内固定物术,政和县医院对谢佳荣的再次手术费用估价为64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徐世军共支付给原告谢佳荣医疗费3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徐世军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对谢佳荣的误工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将谢佳荣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纠纷事实经过说明、住院病历材料、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政和县医院出具的再次手术费用估价清单附表,证人徐世伟、范太平的证言,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按照被告安排在为他人掉入沟中的小车提供推车帮助的路途中受伤,应视为是为被告提供劳务所受伤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因劳务驾驶摩托车未尽到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劳务关系受伤,是在为案外人姜武斌推车的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与案外人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应向被帮工人姜武斌主张权利,且原告是基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有第三方,应向交通事故第三方主张赔偿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为12585元(住院医疗费6185元,以及后续治疗费6400元);2、误工费为10560元(120天×88元/天),本院依法委托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佳荣的误工期为120日,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误工天数按613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依据不足,不予支持;3、护理费为104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为104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0元(13天×20元/天),原告诉请按二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庭审中原告同意按一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444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7111.5元(24445元×70%),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35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3611.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佳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611.5元。二、驳回原告谢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谢佳荣负担691元,被告徐世军负担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