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记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记亮,任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高记亮。身份证号码:141124196712214310.被执行人任忠才。身份证号码:1423301976120280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记亮与被执行人任忠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忠才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日,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高记亮赔偿款40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