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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易兵容诉自贡高新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处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兵容,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贡市刀刀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行初字第26号原告易兵容,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贤刚,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牟剑,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自贡市刀刀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郑明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梅,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职工。原告易兵容诉被告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自贡市刀刀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药品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兵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兵容负担。审 判 长  刘丹审 判 员  杜琨人民陪审员  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