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建与刘明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刘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中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女。被执行人刘明成,男。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琼中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明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成支付欠款6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明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明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琼中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国强审判员 陈 强审判员 谢兴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燕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