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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游某酒后驾���闽FV87**号小轿车(套挂闽F×××××号车牌)途经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风桥桥面路段时,碰撞了桥面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游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龙岩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8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游某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游某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行驶证等书证,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游某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马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邱丽艳(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