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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爱珍与吴根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珍,吴根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04号申请人崔爱珍,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根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根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7月27日,本院委托黄山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根苗行踪线索和财产现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2015年8月19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念  煌审判员 叶  剑  峰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