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波申请白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白路,孙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1号申请执��人胡波,男,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白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孙羽,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胡波与被执行人白路、孙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路、孙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路、孙羽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