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向云飞与传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飞,传恩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向云飞,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传恩学,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飞诉被告传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云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云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秋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