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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天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天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青,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天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张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天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莉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延长举证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本案由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少芳、人民陪审员杨学勤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