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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继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薛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2015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建军,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红、韩荣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薛城区沙沟镇东杨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具体履行协助沙沟镇政府开展的对东杨庄村小南庄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过程中,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存折发放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登记在褚某甲、褚某丁、褚某庚等8名农户名下的政府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63,5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2014年春节用贪污款项中的2400元为褚某甲、褚某庚等人购买了慰问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贪污数额为63,500元,应扣除向赵某乙、李某乙贿送的13,000元以及春节走访困难户的2,400元,认定贪污数额为48,100元。2、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赃款已退交,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枣庄市薛城区沙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具体履行协助沙沟镇政府开展的对某某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过程中,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存折发放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登记在褚某甲、褚某丁、褚某庚等8名农户名下的政府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63,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将其中的2,400元用于2014年春节走访困难群众,余款61,100元被其个人使用。其中:1、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侵吞登记在褚某甲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0,000元;侵吞登记在褚某丁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0,000元;侵吞登记在褚某庚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0,000元;侵吞登记在褚某癸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6,000元;侵吞登记在邓某甲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1,000元;侵吞登记在徐某甲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5,500元,共计52.500元。2、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侵吞登记在宋沂兰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4,500元;侵吞登记在褚某寅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金6,500元,共计11,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担薛城区某某村副书记,2012年至2014年,其在协助沙沟镇政府开展的对某某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过程中,在农户并不知道危房改造政策的情况下,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存折发放等环节,经手登记在褚某甲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10,000元;经手登记在褚某丁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10,000元;经手登记在褚某庚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10,000元;经手登记在褚某癸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6,000元;经手登记在邓某甲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11,000元;经手登记在徐某甲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000元,侵吞了其中的5,500元;经手登记在宋沂兰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500元,侵吞了其中的6,500元;经手登记在褚某寅名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500元,侵吞了其中的4,500元,共侵吞8名农户名下的政府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63,500元。侵吞该63,500元后,其将13,000元贿送给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的沙沟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乙、赵某乙,2014年春节用贪污款项中的2,400元为褚某甲、褚某庚等人购买了慰问品,余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2)证人褚某甲、褚某乙、褚某丙、辛某证言、勘验笔录、褚某甲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甲腿脚××,和母亲褚某乙居住的房子一直漏雨。2013年,村书记徐某某往褚某甲的存折上存了4,000元钱,说是公家给褚某甲修房子用,褚某甲就用这4,000元修了房顶。在修房之前,徐某某带人给褚某甲的房子拍过照,还要过褚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但徐某某没说干什么用,褚某甲、褚某乙均没听说过危房改造补助的事。实际应支付给褚某甲危房补助资金14,000元,褚某甲仅收到4,000元。(3)证人褚某丁、褚某戊、董某、褚某己证言、勘验笔录、褚某丁危方改造申报资料一宗、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丁是××人,住房条件非常差,2012年,村书记徐某某代表村里往褚某丁银行折上存了4,000元,褚某丁用这4,000元盖了房屋。在盖房屋之前,徐某某要过褚某丁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子盖好后,徐某某带人拍过照片。褚某丁未听说过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实际应支付给褚某丁危房补助资金14,000元,褚某丁仅收到4,000元。(4)证人褚某庚、褚某辛、褚某壬证言、勘验笔录、褚某庚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庚本人住房条件较差,于是便花了2万多元盖了房子,房子盖好后,徐某某代表村里往褚某庚银行折上存了4,000元。徐某某要过褚某庚的低保存折,也带人在褚某庚的房子面前照过相。褚某庚未听说过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实际应支付给褚某庚危房补助资金14,000元,褚某庚仅收到4,000元。(5)证人邓某甲、邓某乙证言、勘验笔录、银行账户明细、邓某甲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邓某甲住的房子是几十年的老房子,家中一直没修建过房屋,也没听说过危房补助的事情,徐某某曾带人给邓某甲家的房子照过相并要过邓某甲的身份证,徐某某没给过邓某甲及家人任何钱。实际应支付给邓某甲危房补助资金14,000元。(6)证人徐某甲、赵某甲、辛某证言、勘验笔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取款凭证、徐某甲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徐某甲居住的房屋是茅草房。2013年徐某某帮着徐某甲修缮了房屋并代表村里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徐某某以照顾徐某甲的名义给了徐某甲儿媳赵某甲四千元,徐某甲未听说过危房改造补助的事情。徐某某向徐某甲要过身份证,并带人在徐某甲的房子照过相。(7)证人褚某癸、褚某戊证言、勘验笔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取款凭证、褚某癸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癸原先居住的房屋较为简陋,2012年,徐某某代表小南庄组出钱给褚某癸盖了新房,盖房子花了不到四千元,另外,徐某某还以照顾褚某癸的名义支付给了褚某癸4,000元。在盖房子之前,徐某某曾要过褚某癸的身份证、户口本,并带人对褚某癸的房子进行照相。褚某癸不知道危房改造的事情,实际应支付给褚某癸危房改造补助14,000元。(8)证人褚某子、褚某丙、褚某丑、苏某证言、勘验笔录、银行存款账户明细、宋沂兰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子妻子叫宋沂兰,眼睛瞎,2014年腊月去世。2013年,徐某某为褚某子家盖了房子,在盖房子之前,徐某某向宋沂兰要过身份证。2014年3、4月,徐某某到褚某子家中,以照顾老年人的名义给了宋沂兰2,000元。褚某子没听说过危房改造的事情。实际应支付宋沂兰危房补助15,500元,该款已于2014年2月26日存入宋沂兰名下账户,2014年3月8日被徐某某取出。(9)证人褚某寅、李某甲、褚某己证言、勘验笔录、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褚某寅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一宗、薛城区危房改造补助详单证实,褚某寅家的房屋一直未重建或修缮过,褚某寅及家人也未听说过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事,也未收到徐某某给的任何钱,徐某某拿过褚某寅的身份证和粮食补贴存折。2013年,徐某某用褚某寅名义申请的危房补助金给褚王氏新建了房屋。实际应支付褚某寅危房补助15,500元,该款已于2014年2月26日存入褚某寅名下账户,2014年3月22日被徐某某取出。(10)证人褚某卯、任某证言证实,2013年3、4月,褚某卯、任某帮徐某某从褚某癸、褚某甲、褚某丁、徐某甲、褚某庚、邓某甲银行账户内取过钱,徐某某取出钱后,数了一沓钱用报纸包好,由褚某卯送给赵某乙。(11)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在沙沟镇政府对某某村8户危房过程中,首先由徐某某确定哪些属于符合政策的困难户,并会同镇建环办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房屋拍照,协助填报农户申请资料,存折都是由村书记徐某某领取并协助发放。2013年3月,在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不久,徐某某让褚某卯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徐某某申报的危房改造补助手续不齐全,其在赵某乙的安排下,帮徐某某在房屋照相、填报相关的手续等方面提供了便利,补助款下来后,由徐某某领取并交给相关农户。2013年3月,在徐某某的厂子内,徐某某给了其4,000元,2014年3月,在徐某某厂子门口处,徐某某给了其4,000元。(13)证人孙某、苏某、徐某乙证言、银行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经济状况,被告人徐某某曾与苏某合伙办厂,向他人借款4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徐某某偿还了欠款,进一步佐证被告人徐某某有关贪污款项处理供述的真实性。(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危房改造工作的正常程序,其在赵某乙的安排下,帮徐某某在房屋照相、填报相关的手续等提供了便利,农户的危房改造款由所在村村书记发放给农户。(15)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徐某某是某某村副书记,具体负责东杨庄村下的小南庄组的全部工作,小南庄组的危房改造都是由徐某某负责。小南庄组没有自己的财务,需要支出需提前通过东杨庄村并报镇批准,镇上将钱拨到东杨庄村,再由东杨庄村拨到小南庄组。(16)证人褚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一天,徐某某安排其向褚某甲、褚某庚等五户发放慰问品。(17)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薛城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工作要求等,明确各镇(街)是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8)薛城区沙沟镇人民政府证明、中共薛城区沙沟镇委员会文件、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履历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身份情况,从2005年起担任沙沟镇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并具体负责某某村小南庄组全面工作,在2012年至2014年沙沟镇危房改造工作中,徐某某协助镇政府从事该工作。(19)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贪污一案,系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对其立案侦查后将其传唤到案,已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63,500元。上述事实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在立。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贪污的犯罪数额,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共贪污危房补助款63,500元,在获取该笔款项后,将其中的13,000元贿送给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该行为属被告人徐某某对贪污款项的个人处理,不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其因公支出的2,400元,应予扣除,故贪污数额应认定为61,100元,对辩护人提出“受贿数额应扣除13,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贪污一案,系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并在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徐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徐某某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二、已追缴赃款61,1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邵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