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龚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村主任。被执行人龚广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广华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龚广华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斌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