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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龚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村主任。被执行人龚广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广华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龚广华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斌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