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禾路北侧(平湖市嘉晟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第一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高怡。委托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法定代表人: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嘉兴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