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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陶国富与曹桂红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富,曹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034-1号申请执行人陶国富,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曹桂红,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陶国富与被执行人曹桂红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桂红的家庭共同财产,其丈夫王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汐子支行账号622848189******0369内的存款3087.5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