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庄益民与杨少锋、张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益民,杨少锋,张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0号原告:庄益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锋,住广西宁明县。被告:张康胜,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益民诉被告杨少锋、张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益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益民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庄益民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