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牛素勤申请执行朱小军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素勤,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牛素勤,女。被执行人朱小军,男。牛素勤申请执行朱小军为赡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8)沁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军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朱小军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朱小军银行存款0.144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