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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伍桂华、覃贤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廖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春,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桂华,农民。被告覃贤基,农民。被告黄杰桥,农民。被告莫玉荣,农民。被告黄杰存,农民。被告何运鸾,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黄杰存、何运鸾、黄杰桥、莫玉荣、伍桂华、覃贤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还清借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莫德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韦世益 搜索“”